不能够花钱买平安,不能够妥协换和谐,不能够赔钱求解决。
近日,山东省出台不能一昧赔钱了事。无数医患纠纷的事例证明,患者或患者家属只要去医院闹一闹,很快就能够获得赔偿,如此反而会诱导医闹的行为。看似高效的解决途径,事实上却贻害无穷。
7月11日,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立专门部门受理群众投诉,主动排查医患矛盾纠纷,及早调处化解。公安机关应当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并配备相应警力,警务室民警应当每天带领医院安保队伍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查处违法犯罪,维护医院正常治安秩序。
那么,各地出台的医疗纠纷处理办法有何亮点?
创建“平安医院” 各地出新规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平安医院”建设,规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7年8月30日印发;
山东省《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5日起实施。
江苏省、山东省和山西省均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对诊疗场所的治安巡查,根据需要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同时,山东省还提出医疗机构应建立特殊人群就医接诊制度,遇有醉酒、精神或行为异常患者就诊,要安排保卫人员陪诊。
反对暴力行为 依法追究责任
五省份均明确患者及其近亲属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2.盗窃、抢夺、故意损毁病历资料;
3.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焚烧纸钱、摆放花圈;
4.在医疗机构违规停放尸体,或者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5.围堵、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6.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7.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协调流程 合法解纠纷
一旦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谎报、瞒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处置纠纷;必要时,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山东省、黑龙江省严禁医疗机构未经调解组织、人民法院调解或审理等法律程序,擅自进行1万元以上的赔偿。山西省、江苏省则限定为2万元,而安徽省则未作出明确规定。
五省均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整理自济南时报、太原晚报、央广网等媒体报道,以及黑龙江卫生计生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