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计委办公厅流出一则内部红头文件——《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此文件一经流传,很快引起业内热议,一时间众说纷纭,互联网诊疗在创新发展的路上似乎要遭遇闷头一棍?不过随后国家卫计委工作人员便向澎湃新闻透露,称这个文件目前还没有公开发布,还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以后肯定还会有变化的。
也就是说,互联网医疗被禁系误读,互联网医疗从业者完全没有必要这么忧虑,反而对于行业来说,这将会是喜事一件:互联网医疗终于迎来了“正名”和规范的一天。但同时,必须警惕的风险是,在后续的修改中,其中的一些条款若不能很好的纠偏,很可能成为中国医改的“红旗法案”。
何为红旗法案?1865年,最早开始流行汽车的英国,为了规范汽车管理出台法案,要求每辆车要3个人驾驶,其中一个必须在车前50米外摇红旗开道,车子不能超过红旗,形式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4英里,后被人称为《红旗法案》。这让英国错失了整个汽车工业时代。
红旗法案的内容,在中国医改快速推进的今天,不能任由蔓延。
互联网医疗乃大势所趋,政府也一直积极支持
众所周知,互联网医疗一定是大势所趋,它看似是“虚拟”,实则是实体医改的助推器。
其一,互联网医疗直触痛点。我国目前的医改现状不容乐观,医疗资源匮乏、分配不均,城市中心的医务从业者工作量大,却不能“尽其才”;小地方医院本应是常见病的最佳医治场所,却不被信任,极度缺乏病源市场。互联网医疗完成了信息的充分对接,合理分配医疗资源,让患者合理就医,让医生发挥所长。
其二,人工智能促使互联网医疗发展。“互联网+”的政策落地正处在白热化阶段,各行业、各领域都有互联网融合的影子,医疗更是借助人工智能的翅膀颠覆传统,走向云计算和大数据的新科技医疗时代。互联网创新成果的更新换代在医疗方面得到充分的展现,云计算为患者画像、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专业医学理论知识、甚至远程医疗不断提高的诊断率都在肯定医疗向互联网前进的步伐。
其三,互联网的普遍性拉近了医患之间的距离。互联网以高效、便捷的特性迅速蔓延到人群中,而医疗是每个人都离不开的一项服务。互联网携带医疗数据,能帮助患者信息实现有效及时的反馈,能帮助医务人员迅速了解病历、病史,拉近医患间的距离,缓解患者信息不对称的弱势,缓和医患关系。
可见前有互联网+、万众创新的政策支持,后有看病难的刚需推动,无不表明互联网医疗乃大势所趋。事实上,互联网+医疗也一直是国家大力扶持,并不断引导规范的行业方向。早在2015年,政府在《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中,对“互联网+”医疗的作用获得了明确肯定:“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优化医疗卫生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供了条件,必将推动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转变。”
随后2016年,在国家卫计委的支持下,互联网+医疗又被纳入《“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国发〔2016〕77号),要求“积极推动健康医疗信息化新业态快速有序发展,全面实施‘互联网+’健康医疗益民服务”。
由此看来,此次《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在网络上的意外流传开来,并非是最终的方案,国家也一直在积极推动互联网+医疗的发展。
《征求意见稿》更改和修订势在必行,否则将成“红旗法案”
如果真的按照目前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那么在国内的互联网医疗也极有可能出现被人们嘲笑的“红旗法案”。国家卫计委迅速对《征求意见稿》的回应,称这个文件肯定还会有变化,这也就意味着《征求意见稿》的更改和修订势在必行。刘旷个人也认为,该《征求意见稿》极有可能在以下多个意见领域发生更改和修订。
一、关于互联网诊疗的活动范围
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的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很明显,对互联网诊疗的活动范围进行如此大幅度的限制不太妥当。医患之间通过远程医疗已经建立明确的关系时,医生完全可以依靠技术支持,通过互联网诊疗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这对于解决我国医疗资源供应不足的问题能够产生很大的帮助。互联网诊疗活动必然会将远程医疗服务包含在内,并面向更多的人群展开全面的签约服务,扩大互联网诊疗的活动范围,那么互联网诊疗的渗透作用最大化就能让这股惠民政策的春风吹进千家万户。
二、关于医疗机构的名称更换
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中: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
在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有这样的规定:“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现在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医疗机构已经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过了核准,使用的别名也符合已有的政策和审批流程。管理办法完全能够放开限制,只将一些未按照政策核准的名称进行取缔,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的开放精神即可,完全没必要把所有的跟互联网名字相关的名字全部禁用。
三、关于互联网诊疗的医师资质认证
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这条管理办法一方面规范了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方面的执业资质,而另一方面也复杂化了医务人员进行互联网诊疗认证的过程。因为医务人员的执业注册机构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审批手续复杂不说,单是返回原注册地就会对医务人员造成诸多困扰。这将会造成互联网诊疗活动中医师执业的流动性阻碍、互联网医师资质认证的便利程度的降低、以及互联网诊疗全面渗透难度的加大。
而在医联体(包括跨区域医联体)内,省去不同执业地点变更和备案的办理手续,能够实现医师上岗的便利快捷,有利于医疗人才资源价值最大化,帮助互联网医疗的便民、惠民。
总体看来,互联网医疗不论是对于促进整个传统医疗的服务效率和技术水平,还是对于改善国民看病难都有极大的推进作用,刘旷个人认为国家对于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肯定是大力支持的,此次《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外流传,也许只是一次对民间态度的试探。从国家卫计委的回应来看,这次《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意见中还将会有较大的更改和修订。